慈善、公益、志愿这些概念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慈善、公益、志愿,这些概念交替出现、相互关联,又似乎有些区别,了解志愿服务,我们还是要回到这些概念的本源。 西方思想史上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家之一,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 公元前 106一前43年),首次在公益史上区分了志愿与慈善的区别:“表示善意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服务,一种是送钱。” 狭义的慈善是指将时间与社会产品转移给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的行为。与志愿服务相比,狭义的慈善更多的是主张单方的物质奉献和给予,通过慈善行为实现社会产品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再分配,是一种社会分配的辅助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慈善本身不具备社会劳动的属性,不能创造新的社会产品和社会价值,二者的比较详见下表。
慈善(狭义)与志愿服务的比较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慈善的外延也不断发生变化,不仅包括物质方面扶危济困的“捐赠”,也包括面对大众的、涉及服务行为的 “捐赠”,这种捐赠可以物化为具体的价值。这就突破了传统的慈善内容,形成了广义的慈善概念。 慈善概念的扩大导致慈善与志愿服务概念的交叉与相互包容。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规定: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由此可见,《慈善法》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无论是慈善还是志愿服务,都和公益的概念有密切联系。公益是人在生理和心理成熟的状态下形成的对生活共同体的利益的关注、向往和追求。无论是慈善还是志愿服务,最后的目标都是促进社会公益。 实施公益的主体是广泛的,主要包括政府、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公民等。政府是主要的促进社会公益的责任部门,公益也可以由市场来实现。作为社会力量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企业等其他各类公益组织,则是代表了区别于政府和市场的社会力量,它们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倡导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公平来实现社会公益。因此,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公益载体。公益性是判断组织行为是不是慈善行为和志愿服务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离开了公益性,慈善行为和志愿服务行为都不再具有积极正面的社会意义。
来源:志愿服务实务丛书《志愿服务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魏娜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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